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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委员会关于加强和维护党的统一领导贯..

2018-11-13 1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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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维护党的统一领导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卫计委党组53条规定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和省卫计委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强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办法》和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加强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办法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的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若干规定》(浙卫党〔201751)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做出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党对全所(院)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全体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全党核心、党中央的核心地位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科学论断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实践、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推进工作。

3.对党中央、委党组等上级组织作出的决策、决定和部署,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向所党委和所(院)长、党委书记报告;所(院)长、党委书记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组织和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院)长、党委书记报告。临时突发来不及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把遵守党章、严守党的纪律、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基本的政治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说不利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团结的事;认真履行好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对发现本部门、本领域的违规违纪言行,要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旗帜鲜明地批评和纠正,不得说情开脱,不做“老好人”。

5.切实发挥好所党委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会和所(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自觉把党的领导融入到事业发展、日常管理、党风行风建设等各个环节。完善所党委研究讨论单位重大问题的机制,健全党委会与所(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和规则,明确党组织在本单位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凡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或所(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代替党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积极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积极探索建立把业务骨干人员培养成中共党员,把党员医务人员培养成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

6.所(院)长、党委书记(以领导干部身份参加下列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卫计委的有关规定,除参加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开工、竣工等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和各类论坛,不参加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不以个人名义给其他单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未经批准,党政领导班子一律不得在各类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兼职。

7.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除单位统一安排外,领导班子成员不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不报道个人活动,不得在各类场合中透露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不得擅自对外宣布重大政策决定。领导干部代表单位发表讲话或文章,接受各类媒体采访或供稿,以及个人发表未经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办公室核稿后报所(院)长、党委书记批准。

8.所(院)长、党委书记每年要向委党组书面述职一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向党委书记、所(院)长书面述职一次,就坚持“四个意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推进本职工作、廉洁自律情况作出报告;党委领导班子每年要向委党组报告工作。中层干部、党支部书记要进行年度工作述职。

二、改进调查研究

9.领导干部要根据单位统一安排,围绕单位中心工作与建设发展开展调研指导工作,要运用座谈交流、随机访谈、实地考察、蹲点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增强调研的针对性;调研时要敢于直面问题、分析原因、寻找对策、解决问题;调研结束后,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被调研科室和单位。

10.调查研究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办法规定,以及委党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研究确定年度重点调研计划,针对性地安排调研内容,明确调研目的、任务要求、时间节点和陪同人员等,专项调研计划由相关科室制定,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要每年下基层调研,其中到基层开展蹲点调研的时间不少于1 周,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完成2项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11.通过意见箱、网站、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并吸收群众意见,定期查看意见箱,各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来信,认真接待来访群众。

12.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1个党支部,每年至少到联系的党支部上一次党课或作一次政策宣讲;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1户困难家庭。

三、严格会议管理

13.实行党委会、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党支部书记例会、所(院)长办公会议、所(院)周会、中层干部例会、纪检干部例会、医疗月度例会、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会议制度。党委会和所(院)长办公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决定召开时间或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决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党支部书记例会、医疗月度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党支部书记例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医疗月度例会由分管副所(院)长主持。所(院)周会定于每周四下午召开,由所(院)长主持。中层干部例会、纪检干部例会原则上定于每季度召开一次,中层干部例会由所(院)长主持,纪检干部例会由纪委书记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党委书记或所(院)长主持。

14.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办负责人召集。议题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报党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除突发情况和紧急事项外,党委会不得讨论未纳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事项。各类会议议事范围及规则参照《关于印发<会议制度>的通知》(浙皮办发[2018]6号)文件。

15.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参加党委会、所(院)周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和所(院)长、党委书记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的,向所(院)长、党委书记请假。中层干部不能参加或列席主要领导召集的相关会议的,须向召集领导请假。参会(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中层干部须按时出席所(院)周会,无特别事由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缺席,会上要认真记录,会后要在科内认真传达所(院)周会精神。

16. 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能合并的合并、能不开的不开。以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和重大活动,要经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工作预安排,每周上报工作安排,由办公室汇总后报所(院长)审批。

17.各类会议地点要尽量安排在单位内,要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不讲题外话,力戒空话、套话。会议牵头部门要提前布置、明确主题,会议讲话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讲推进工作的实质性举措,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泛泛而谈,不搞工作汇报。

18. 以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名义召开,由各市、县(市、区)麻风病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全省麻风病性病防治业务工作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在市、县(市、区)召开的全省麻风病性病防治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当地领导致辞。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各类会议不发放洗漱用品,会议住房不摆放鲜花和水果。

四、大力改进文风

19.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党组、省卫生计生委的公文,由办公室、党办统一批办。单位不得向委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省卫生计生委党组、省卫生计生委报送公文。除办公室、党办外,其他职能科室一般不对外发文。职能科室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公文,由办公室进行核稿,并严格按照内网OA系统中的发文流程进行审批。

20.加强对以单位名义发文的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对未列入单位年度发文计划的事项,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所(院)党委和所(院)长、党委书记报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没有实质性内容或创新的政策措施、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工作等文件,尽量合并下发;能以信笺头、抄告单等形式印发的,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各类会议一般不出简报。

21.加快推进单位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建立和完善移动办公体系,逐步实现单位内部文件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公文原则上都在内网上发布、传阅和处理。

22.文件要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练。各类研究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超过5000字的应有内容摘要。除特殊情况下,各职能科室、防治科、检验科答复相关部门的申请、报告等,紧急事项即时答复,一般事项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应主动说明理由。

五、加强作风建设

23.对上级部门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其贯彻落实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重要会议活动情况等重要或紧急事项,应及时向所(院)长、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进行书面请示报告。如时间紧急也可当面或用电话向所(院)长、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事后补报。单位根据委领导批示贯彻落实。

24.所(院)长、党委书记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委分管领导并报委办公室备案,出省、出国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委办公室并经委党组书记、主任同意;出差调研或参加会议、出国返回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委分管领导,同时报委办公室备案。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出国或休假,应事先向所(院)长、党委书记报告,同时告知办公室,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重要情况向所(院)长、党委书记报告。中层干部、职工出差、出国或休假均按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内网审批。

25.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任务变化,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及时做出调整。根据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卫生计生改革发展要求,围绕中心工作,确定若干项具有重大影响力、带动力,必须集全所(院)之力抓好的重大任务、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并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直接向所(院)党委负责,所(院)党委要定期听取工作专班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6.进一步规范评比表彰、检查考核等活动,未经所(院)党委批准,不得开展。凡事无充分依据的不考核,必须进行考核评比的工作,能整合的整合,尽可能减少听取汇报、检查台账、现场检查等,多采用随机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强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多运用日常监管成果、多运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做到精准指导、精准考核,既推进工作落实,又切实减轻工作负担。

27.单位职工到各类培训班、学习班讲课等情形,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可收取讲课费的,领导干部须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职工参加各类会议、学习班、培训班,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在规定的时间报到和离会,不得中途或在会议学习培训结束后参加旅游等活动。

六、规范出访活动

28.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无具体项目或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重复出访不予审批。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出访控制指标,出访项目和出访人员要由单位统一安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计划外团组和人员原则上不予安排。不得安排照顾性、任务虚多实少、目的实效不明确或考察性出国,严禁安排无关人员搭便车出国,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29.党政领导班子国(境)外出访最高3年不超过1次,同一团组原则上不安排2名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出访启程日期在退休年龄前不足6个月的原则上不安排出访。严格执行出访有关的交通工具、住宿等规定。

30.出访人员严守外事纪律,认真学习出国(境)行前安全教育内容及相关规定,不擅自增加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城市或绕道出访。要服从出访任务统一安排,出访活动结束后,需在10天以内提交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

31.职工因公出访必须持因公证照,不得持因私证照出境从事公务活动。因公出访回国后7天内,必须将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和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通行证)上交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因私证照按规定交由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上交委人事处集中保管。

七、厉行勤俭节约

32.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委党组和有关部门关于办公用房、用车、交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不再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后,在办理退休手续后1 个月内腾退办公用房。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坚决反对铺张浪费。

33.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职业道德建设要求,严肃纪律,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医药厂商的宴请、娱乐安排和赠送的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等;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和商业预付卡等;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上级领导、兄弟单位来调研考察期间,职工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严禁超标准接待。

34.党员领导干部要勤于检视心灵、洗涤灵魂,校准价值坐标,坚守理想信念。要增强政治定力、道德定力,构筑起不想腐的思想堤坝,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要注重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谨言慎行、本分做人。

八、强化督促检查

35.坚持党对单位的集中统一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要求别人做到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把改进作风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36.各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对本规定的落实,所(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医务科等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向所(院)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各科室要将执行本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7.要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持续正风肃纪,利用明查暗访、联合检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财务管理部门要对经费使用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查。

38.严格执纪问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视情追究责任。

39.本规定由党办会同相关科室负责解释。

4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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